太倉勞務派遣協議簽訂資料有:派遣單位是否具有合法資質,用工單位切記要審查;對此,企業若想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,作為用工單位,勞務派遣單位的合法資質不容忽視。企業作為用工單位,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,若該勞務派遣單位不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的設立條件,則可能導致已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無效。若被視為勞動者通過職業介紹機構,直接向企業提供勞務,企業有可能承擔與該被“派遣”員工成立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,從而必須對其履行一系列的義務。因此,企業在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,對于勞務派遣單位資質的審查,應小心謹慎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59條第1款規定:“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(以下稱用工單位)訂立勞務派遣協議。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、派遣期限、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?!?/span>
由此可見,勞務派遣原本所具有的轉移用工成本和減少勞資糾紛的優點,在《勞動合同法》頒布之后,已經是大大受限,對此,企業應當即時轉變思維,改變觀念,尋求新的解決問題的方法。同時,隨著采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風險的加大,企業應當咨詢相關專業人士,合理采用相應措施,以防止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。